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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京都时代"与"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京都议定书》中给予发展中国家削减温室气体排放的豁免期截止于2012年,这使得“后京都时代”国际气候制度谈判的重点不可避免地要触及到发展中国家实质性义务的承担。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世界上第二大温室气体排放国,中国将在这一阶段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笔者认为,在国际立法场合,中国仍应积极主张国际法所确立的“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坚持国家利益的同时,积极维护国际环境义务的南北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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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汤啸天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0,15(2):28-34
处于被司法机关审查状态的公民 ,可以自主地选择说话或不说话的方式表达其意志。沉默的表示应当视为以不作为的方式与司法机关合作 ,将正常行使沉默权纳入抗拒的范畴是不妥的。我国“坦白从宽 ,抗拒从严”的传统政策应当修正为 :“坦白应当从宽 ,沉默受到保护 ,抗拒必须从严”。正确意义上的“坦白从宽 ,抗拒从严”与沉默权并不矛盾。在保护人权的同时 ,必须强化国家的司法权 ,根据我国的国情 ,对沉默权应当予以必要的限制。当前 ,应当审慎地对刑诉法第93条进行修改 ,明确规定沉默权只能有限行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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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和合文化背景下的表达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易顶强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3(5):3-6
对中国传统和合文化的开新与挖掘,吸收其积极思想,对现代公民行使表达权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传统和合文化包括“以和为贵”、“和而不同”以及“中庸之道”等重要内容。和合文化作为我国公民行使表达权的特有文化背景,不仅有利于实现对多元化利益表达的包容。同时,还有利于对个性化利益表达的支持,以及对冲动性利益表达的抑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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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的加快、利益格局的调整,各类深层次矛盾不断凸现,人民群众社会生活中产生的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大量涌现,较集中地通过信访这个渠道反映出来。对涉法信访结而不息问题,要从加强案件质量保障机制、提高执法机关诚信和加强队伍建设等方面加以考虑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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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溺死案多发河段硅藻种群分布及其法医学意义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目的调查东莞溺死案多发河段硅藻种群分布,探讨其在溺死地点推断中的意义。方法于2009年6月至9月收集东莞市东江沙田、道滘、麻涌、石碣、石龙、茶山和企石共7个河段采样点江水样本126份,并收集2例已知落水地点溺死尸体;制作各样本硅藻涂片,计算样本间Sprensen相似系数及弦平方距离(SCD),并进行聚类分析。结果 126份水样中共鉴定出70种硅藻,其中优势度>0.02的优势种群有4种;2个案例样本分别与道滘和石碣河段样本的相似度最高,与实际落水地点基本一致。结论建立区域性溺死多发河段硅藻数据库,利用Sprensen相似系数及SCD值及聚类分析进行落水地点推断具有一定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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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危机"的症结何在——就犯罪圈、刑罚量问题的些许感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付立庆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7,20(5):63-66
本文从新近的一种人格刑法的有力主张入手,首先给出了对于当下刑事法网是"厉而不严"而非"又严又厉"的基本判断,在此基础上,认为破除刑法危机、实现刑法机制的良性运转应该以"严而不厉"为基本保障,从而主张在刑罚轻缓化的同时,还必要强调刑法调控范围的适度扩张即犯罪化,并且,为这样的一种主张与时下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刑事立法意义上找到了某种契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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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哥本哈根国际法进程而展开的碳政治博弈,因《哥本哈根协议》的无约束力而造成零和博弈的结果,也使未来国际法进程面临"双轨"抑或"三轨"并进的机制选择,同时,气候变化的国际法治理仍将针对"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适用而展开,国际社会如能经由"人类共同关切事项"明确"共同责任"的内涵,通过实质性公平原则而认同"区别责任"的要旨,推动《哥本哈根协议》的落实和发展,将在"霸权缺失"下的"碳政治"博弈中,以"软法"特有的张力和灵活性,维护"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国际法地位,并弥合各方分歧,促进"为今世后代保护全球气候"的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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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刑法》第286条之一,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必须满足"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这一条件,对这一条件的误解,致使本罪有束之高阁的风险。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属于客观的处罚条件,而不属于不法要素,也不属于责任要素。责令改正不是行政处罚而是行政命令,本罪的成立不以行政处罚为前提条件。监管部门可以口头形式作出改正责令,而不仅限于书面形式;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具备改正能力,不能成为免责事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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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了中国"船舶挂靠"现象所导致的船舶的登记船东与实际船东不一致的问题,以及这样的登记船东和实际船东在香港的对物诉讼中会遇到的法律问题,结合2000年至2006年分别涉及香港的高等法院海事庭、上诉法院及终审法院的几个判例,分析香港不同等级的法院及不同的法官如何认定"船东"一词所指为谁及他们有否及如何考虑在涉及"船舶挂靠"关系时登记船东与实际船东究竟谁是香港法律中所称的船东,并提出香港的法院应根据事实而非登记册认定真正船舶所有人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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